首设自动驾驶条款 数据存储不得少于30日 当前信息
2023-03-30 01:56:42来源:同花顺财经


(资料图)

3月29日下午,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首设自动驾驶相关条款,拟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与此同时,拟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截至2022年底,全省道路总里程近22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5100公里,全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近250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3300万人,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凸显,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条例(修订草案)》采用全面修订的方式,拟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共9章89条,其中亮点多多。

自动驾驶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条例(修订草案)》中就有相关条款,拟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还坚持教育为主,充分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轻轻重重”以及兼顾效率的原则。拟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采取教育方式纠正;提高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等。

+记者徐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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